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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中期财务报告》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5-08 00:09:36    文字:【】【】【

 

财会〔2001〕54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现予印发,请布置所属上市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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