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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准入及等级升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5-08 00:19:20    文字:【】【】【
 

全市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准人及等级升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五次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准入及等级升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准入及等级升降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评估机构包括综合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机构。

    第二条  评估(估价、鉴证)执业资格等级管理实行逐级晋升和有升有降原则。当年年检达到本规定等级必备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保留或申请与其条件相符的执业资格等级;达不到本规定的等级必备条件的评估机构,次年下降到与其条件对等的执业资格等级。

    第三条  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等级实行A级、B级、C级三级等级管理,执业资格准入及等级升降由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四条  评估执业资格准入条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评估机构或申请评估执业资格,除符合市政府令第60号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营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注册评估师。兼营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有一名以上注册评估师,且在本评估机构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二)专营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兼营评估机构中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合伙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的评估执业经历,且近两年执业中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未满65周岁。

    (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0万元。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2名、房地产估价师2名,土地估价师2名。

    (六)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现代办公设备。

    (七)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

    (八)评估执业人员人事档案必须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评估执业资格升级条件。

    (一)C 级执业资格的保级条件。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

    l、年评估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

    2.严格遵守行业的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3.足额计提风险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二)C级执业资格晋升B级执业资格的条件:

    l、获得C级评估执业资格三年以上。

    2.上一年度评估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

    3、注册资产评估师4名、房地产估价师4名,土地估价师3名。

    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5、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6.注册资金不低于70万元。

    7.足额计提风险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三)B级执业资格保级的条件:

    l、前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不低于150万元,其中当年评估业务执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2.严格遵守行业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业形象好。

    3、足额计提风险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经市评审委员会审定,降为C级。

    (四)B级执业资格评估机构欲申报A级评估执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组织材料,经市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评估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上报。

    第六条  评估机构准入申报材料按市政府令第60号第十二条规定报送。

    第七条  评估机构申请执业资格等级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和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四)近两年评估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注册评估与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

    (七)评估执业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评估机构执业资格等级申报材料与年检材料同时上报。

    第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评估机构执业资格等级每年审批一次,评估机构准人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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